三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号)和《省残联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琼残字〔〕18号)等文件精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就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和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二)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一)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为年6月30日前。
(二)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年5月30日前。
三、审核内容
(一)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1、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审核资料:(1)残疾人职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3)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免征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1、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
2、审核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年1—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
四、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免征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保障金的政策。
五、申报
(一)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
(二)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也可实行网上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就业审核单位名称:三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