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是现代汉语中常用的亲属称谓语,可以用来称呼妻子,也可以用于称呼儿子的妻子。
(来源:词典网)
“媳妇”最初写作“息妇”,古时“息”有儿子义,“妇”有妻子义,“息妇”指儿子的妻子。人们在反复使用中,受到“妇”字“女”字旁的影响,也为“息”字增加了“女”字旁,这种现象在语言学中称为“偏旁类化”,实则是一种错误的书写。这样以讹传讹、将错就错,便有了今天普遍使用的“媳妇”一词。
“媳”在不同的结构中所指不同:“婆媳”结构中“媳”表儿妻义,“儿媳”结构中“媳”表妻子义。
儿子的妻子单称“媳”,属于词汇层面的缩略,即一个表意固定、高频使用的多音节词或词组,在整体意义不变的情况下,截取其中部分形式,组成与原词或词组等义的新形式。
“媳”最初是“媳妇”语音形式与文字符号的减缩,不具有“儿妻”的词义,在言语实践中起到唤起听者记忆中的整体形式“媳妇”的作用。在反复使用中,缩略形式“媳”与儿妻义有了直接的对应关系,本来纯粹记音的汉字也有了表意的作用,“媳”(原为“息”)便在儿子义的基础上产生了新义。但“息(媳)”的“儿子”义自唐五代时衰落,后人便认为“媳”只指“儿妻”。
苏新春《当代汉语外来单音语素的形成与提取》提出语素形成的判定需满足独立使用或重复构词的标准。“媳”在句法上具有名词的语法功能,在词法上能够出现在不同的词或词组中,如“婆媳”等,故单音节“媳”完成了与语义的结合,获得了成词语素的身份。
在汉语词汇发展史上因缩略而产生的新词新义不乏其例,如亲属称谓词“伯”“叔”。“伯”本为长兄义,《尔雅·释诂》:“伯,长也。”伯父即父之长兄。后来“伯”作为伯父的缩略形式产生了父亲的哥哥义。
“叔”本为动词,义为拾取,假借为兄弟排行“伯仲叔季”之一。叔父即父之三弟,“叔”后表父亲的弟弟义。“媳”是否也属于这种情况呢?
“媳”字未见单用表妻子义的用例,此义仅见于“儿(弟/侄/孙等晚辈)媳”等结构中。“侄媳”自元代始见,“儿媳”“弟媳”“孙媳”结构明代产生,如凌蒙初《初刻拍案惊奇》:“儿媳两个也不守灵,也不做什么盛羹饭……”
汉语中最常见的韵律单元是双音节,一个多音节词往往会被有意紧缩成两个音节,“儿媳”“弟媳”等词主要受汉语双音化趋势的影响,由三音节形式“儿媳妇”“弟媳妇”缩略而成。
在反复使用中,“儿媳”类结构已固化为词,那么单音节“媳”是否具有了妻子义?表妻子义的“媳”确乎能够以黏着语素的身份与语义上表男性晚辈称谓的其他语素组成双音词。
但“儿媳”并非“儿”与“媳”的拼合构词,而是在“儿媳妇”意义不变情况下语音形式的缩短,“媳”仅是“儿媳妇”结构中“媳妇”的代表形式,脱离表“男性晚辈”类语素的修饰,“媳”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没有与“妻子”义建立固定化的联系,也没有在词法上表现出较高的“复现率”。
鉴于此,我们将“媳”视为语音的缩略形式较为恰当,假如“媳”能参与灵活多样的组合搭配,人们不仅说“儿媳”,还说“贤媳(贤惠的妻子)”“美媳(美丽的妻子)”等,这时才能说“媳”具有了妻子义。
(改编自年8月4日《语言文字报》文章《说“媳”》;作者: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卢佳琦;图片来自网络)(文字编辑:王晶;